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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等人遗弃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镇**村**组,因涉嫌遗弃罪,2020年7月1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仪征市**镇**街**号,因涉嫌遗弃罪,2020年12月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现住江苏省仪征市**镇**组,因涉嫌遗弃罪,2020年7月1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等人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5年,邓翠荣(另案处理)前夫孙某丙去世后,被害人向某乙到本市谋道柏杨村邓翠荣家上门,与邓翠荣结为合法夫妻。此时,邓翠荣与前夫育有三子女分别为孙述琼(12岁,另案处理)、孙某甲(10岁)、孙某乙(7岁),两年后夫妻二人生下向某某。婚后,向某乙与邓翠荣共同承担照顾家庭、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直至1993年,孙述琼、孙某乙相继外出江苏务工,邓翠荣带着儿子向某某外出江苏务工,孙某甲此时也初中毕业并外出务工,此后,向某乙便一直独自生活。

2010年11月,孙某乙丈夫张某某代替向某乙出售了向某乙名下的所有财产,并与张某某签下赡养协议,当年,张某某、孙某乙便将向某乙接至重庆凤仪与二人一起共同生活。至2017年,孙某乙与丈夫张某某感情破裂,二人外出务工后与在重庆凤仪独自生活的向某乙再无联系。2018年向某乙被迫搬回谋道柏杨村,经村干部多次联系其子女未果后为其申请了一间扶贫房和低保维持生计。期间,2013年10月,孙某甲、向某某二人在得知向某乙低价出售财产后,返回柏杨村以向某乙售卖的土地、房屋等价格太低为由,要求购买方孙某丁补钱,孙某丁又支付孙某甲、向某某二人每人4万元。

2019年5月,被害人向某乙以年事偏高,无居住场所且无生活来源为由起诉至谋道法庭要求四子女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同年11月,谋道法庭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孙某甲、孙某乙、孙述琼、向某某四人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给向某乙290元赡养费,四人均未执行该判决。

2020年6月,独自生活的向某乙摔倒至脑出血并瘫痪,后经柏杨村村干部帮助,送至谋道镇卫生院接受治疗,并聘请护工照料。后村委干部、派出所民警联系上向某某、孙某甲,通知其回家照顾病重的向某乙。2020年6月22日,孙某甲返回谋道,在医院照料向某乙两天后,将向某乙接回谋道柏杨村向某乙的扶贫房中,后孙某甲在向村干部提出批复其修建房屋的手续未果后于6月28日留下病重的向某乙返回江苏。村干部被迫再次请护工对向某乙进行照料,2020年7月1日,被害人向某乙病重去世。

经查,被告人向某某自1993年离开谋道后,基本与被害人向某乙再无联系。

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警情况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赡养协议、收据、房屋土地买卖协议、收条、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状、利川市人民法院送达回执、柏杨村证明、利川市人民法院公告、公告照片、向某乙笔录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刘某某、孙某丁、孙某戊、吴某某、孙某己、解某某、孙某庚、申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视频录像;5.被告人向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及同案犯邓翠荣、孙述琼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对年老、患病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

检察官助理:蒲鑫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771586****;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仪征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893237****;被告人孙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仪征市**镇**组,联系电话:187525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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