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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等3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57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200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龙山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6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皮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龙山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5月1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瞿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龙山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6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皮某某、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向某某、皮某某、瞿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皮某某、瞿某某等人在揭阳市榕城区某某村某某公园附近一烧烤摊喝酒,被害人罗某某、黄某某、贾某某、张某某在另一张桌子喝酒,因罗某某认识皮某某,遂走过去敬酒,喝酒过程中罗某某与向某某发生口角,罗某某用酒泼到向某某的脸上,向某某很生气,但被皮某某等人劝阻开来。向某某回到出租屋越想越生气,叫上皮某某、瞿某某以及出租屋里的“老某某”、“某某”、“某某”(后三人身份不详,现在逃)等人,在出租屋附近各捡了木棍等物品回到烧烤摊,对罗某某进行殴打,同时也打到同桌的黄某某、贾某某和张某某,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伤者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伤者黄某某、贾某某和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0年5月17日、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16日,皮某某、向某某、瞿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其他证明材料;2.被害人罗某某、贾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向某某、皮某某、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皮某某、瞿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皮某某、瞿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旭群

检察官助理:林丹璇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皮某某、瞿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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