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向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8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8年7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12月份开始,周某甲、秦某某、莫某甲(三人已起诉)、周某乙、吴某甲(后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按占股比例集资在本市**镇开设经营**沐足**店,后陆续在**镇等地开设**沐足**店、**沐足**店、**沐足**店和**沐足**店。为加强对各店的管理,2017年5月左右,周某甲、秦某某、莫某甲、周某乙与明某某、陈某甲、周某丙、周某丁、董某某(后五人均已起诉)、梁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后成立**集团(未工商登记)总办公室(以下称总办)。其中,由周某甲担任**集团董事长、董某某担任董事执行助理、秦某某和周某丁负责督查部、莫某甲负责外交部,陈某甲负责工程部、梁某甲负责采购部、周某乙和周某丙担任高级经理、明某某担任财务总监,招聘姚某某、刘某甲(二人已起诉)为集团财务。总办成立后,对旗下的多家沐足店进行统筹管理,将每家店担任主任级别以上人员列为集团管理层,该店的管理层可以“门店管理股”的形式申请参股到本店合作经营,获利后按占股比例分红。总办实施每日工作汇报、例会、考勤、绩效考核和人事任命等各项组织管理工作,直接汇总各沐足店的月目标营业额、服务项目设置、收费标准、提成方案和营收分配等。其后,**集团又相继在**镇内开设了**沐足****店、****养身会所**养身会所和**沐足**店。
2016年9月,周某甲、莫某甲、秦某某、陈某甲与平某某周某戊(已起诉)、吴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乙等七人按占股比例出资在本市**镇**社区**路**号开设**沐足**店,并制定了一整套关于沐足店人员组织架构和管理、技师服务定价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期间,招聘莫某乙(已起诉)为沐足店经理、刘某乙为技师主任(后于2017年4月调往**养身会所任主任)、檀某某(已起诉)为技师主任;招聘周某己、吴某乙(二人已起诉)、刘某丙(另案处理)为楼面主任,招聘吴某丙、丘某某、饶某某、明某乙(四人已起诉)、李某甲(另案处理)为客户领班;招聘周某庚(已起诉)、钟某甲(另案处理)为钟房员;招聘黄某甲、蔡某甲(二人已起诉)为客户助理。此外,还招募违法人员刘某甲、羿某某、梁某乙、梁某丙、黄某乙、张某某、袁某甲、蒋某某、赵某某、韦某某、黄某丙、魏某某、曾某某、梁某丁、袁某乙等人(均作行政处罚)为沐足技师,并准许技师在提供沐足服务时可为客人提供“打飞机”等涉黄违法服务;招聘王某某(取保候审)为店财务主任、黄某丁(另案处理)为收银员。2017年12月底,周某甲等总办人员为牟取更大的暴利,经商议后,一致决定在**沐足**店为客人提供“口交”、“性交”等色情违法犯罪服务进行牟利,要求该店在已有的“天使”和“吉祥”两种沐足项目上推出1+1手淫、1+2口交和1+3性交的卖淫服务。至被公安机关查封期间,莫某乙等**店的管理人员多次组织多名技师在沐足房内为客人提供手淫、口交和性交的卖淫服务,所得赃款约260万元,均用于**沐足**店日常开支、支付技师工资以及被周某甲等原始股东和莫某乙等管理股股东按股份比例分配使用。
2017年8月,周某甲、莫某甲、秦某某、陈某甲、周某戊、周某乙、梁某甲等七人按占股比例集资后,入股成立到蔡某乙(另案处理)位于本市**镇**社区**路**号的**沐足店,并改名为**沐足****店。随后,周某甲等人制定了一整套关于沐足店人员组织架构和管理、技师服务定价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期间,招聘向某乙(已起诉)为****店的经理,后于2018年4月20日,总办把向某乙升任为**集团的资深经理,管理****店和**店;同时,将**沐足**店的经理向某丙(已起诉)调整到****店担任经理;招聘黄某戊(已起诉)为技师房某某,招聘彭某甲(另案处理)为技师房师姐,招聘黄某己、汪某某(二人已起诉)为楼面主任,招聘卢某某、何某甲、严某某(三人已起诉)、管某某(另案处理)为楼面部长,招聘彭某乙、罗某甲、欧某某(三人已起诉)为楼面领班,招聘陈某乙、黄某庚(两人均另案处理)为钟房员,招聘何某乙(已起诉)为客户领班,招聘吴某甲、姜某某(二人已起诉)为客户助理;招聘罗某乙(已起诉)为财务主管,招聘刘某戊(另案处理)、被告人向某甲、叶某某(未满16周岁)为收银员;招募违法人员李某乙、谢某某、彭某丙、何某丙、梁某戊、胡某某、罗某丙、顾某某、刘某己、李某丙、刘某庚、吕某某、黄某庚、李某丙、黎某某等人(均作行政处罚)为沐足技师,并准许技师在提供沐足服务时可为客人提供违法的“打飞机”手淫等服务。2018年3月中旬,周某甲等总办人员为牟取更大的暴利,经商议后,一致决定在**沐足****店为客人提供口交、性交等色情服务进行牟利。至被公安机关查封期间,向某乙等****店的管理人员多次组织多名技师在沐足房内或外出到酒店里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所得赃款约100万元均用于**沐足****店日常开支、技师工资开支以及被周某甲等原始股东和向某乙等管理股股东按股份比例分配使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集团旗下沐足店的卖淫色情活动的财务工作,总办成立后要求各沐足店所有财务工作均由总办财务统一管理,由担任财务总监的明某某(已起诉)负责,各门店前台刷卡和微信、支付宝等付款均汇集入周某甲、明某某在广发银行开设的银卡内(已冻结);各沐足店的财务须将每天的所有营业收支情况上报,以及将营业所得现金上交总办财务,姚某某(已起诉)负责核对账单并收回各店上交的营业额,最后交由明某某保管。
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和突击检查,周某甲等总办人员要求**沐足**店和**沐足****店制定了防范检查和打击的通风报信措施,并由总办工程部陈某甲(已起诉)根据各门店需求具体实施长明灯开关布线安装、音响喇叭调试安装等工作。**沐足**店经理莫某乙(已起诉)要求在一楼大堂接待客人的楼面工作人员和客户工作人员周某己、吴某乙、吴某丙、丘某某、饶某某、明某乙、黄某甲、蔡某甲、刘某丙、李某甲(后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遇到有公安机关检查时,立刻利用对讲机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暗号呼叫“701来访”,向整个沐足店通风报信,钟房员周某庚、钟某甲等人收到呼叫后马上间断按压钟房内的长明灯开关,提醒技师们要停止卖淫服务,同时楼面人员前往各个房间敲门提醒技师,以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和打击。**沐足****店经理向某乙、向某丙要求在一楼大堂接待客人的楼面工作人员和客户工作人员黄某己、汪某某、卢某某、何某甲、严某某、彭某乙、罗某甲、欧某某期、何某乙、吴某甲、姜某某、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遇到有公安机关检查时,利用对讲机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暗号呼叫“大堂漏水”, 向整个沐足店通风报信,二楼的收银员被告人向某甲、刘某戊(另案处理)、叶某某、罗某乙等人马上用收银的电脑播放歌曲“好汉歌”,水吧执勤的楼面服务员或者路过水吧的工作人员立刻不间断按压设在水吧的的长明灯开关,各个房间内灯光闪烁,同时楼面人员前往各个房间敲门提醒技师们要停止卖淫服务,以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和打击。为进一步防范公安机关的检查,经理向某乙还设置了暗岗,要求****店主任级以上管理人员彭某甲、向某丙、汪某某、卢某某、罗某甲、黄某戊等人轮班到大堂和停车场督促检查大堂和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安全防范工作的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各门店安全防范公安机关检查打击工作,总办成立督察部由秦某某负责、周某丁协助,主要对各门店日常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查缺补漏。同时,总办还设立驻店工作制度,要求总办全体成员(财务部除外),在大型公安检查或暗访等关键时期,下到各个门店进行驻店检查督导,防止各店在大型检查期间提供涉黄服务导致门店被查处停业的情况发生。
2018年4月25日,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分别对本市**镇**社区**路**号**沐足店、**镇**社区**路**号**沐**足店和设于该店内的**集团总办公室进行查处,先后将周某甲、陈某甲等42人抓获,当场搜获组织卖淫违法犯罪用的手机、对讲机等物品一批,搜获技师上钟登记表、工资表、消费单据、账簿等书证等一批。2018年7月11日17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社区**模具厂抓获向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等物证;2.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杨某月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甲及其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无视国法,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德明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84册(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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