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7********,汉族,高中文化,原随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起,被告人向某某在任“随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其房屋中介业务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将客户支付的购房款、定金等共计518800元收入个人账户占为己有,并通过微信联系一造假印章的人,支付300余元人民币,让对方为其伪造了“广水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专用章”、“广水市应山房产登记与交易管理所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两枚国家机关印章,另伪造“房权证、土地使用证”两份国家机关证件。分述如下:
2018年6月3日,被告人向某某联系购房客户刘某甲,谎称**花园**室房主郑某甲委托“随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售该房屋,让有意购买该房的刘某甲到“随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花园**室房屋。刘某甲父亲刘某乙向“随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甲转购房款3万元,胡某甲随即转入被告人向某某账户,此外被告人向某某收取刘某乙购房款49800元。经广水市光大会计审计服务有限公司审计,被告人向某某在“随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期间,共收取刘某乙购房款79800元据为已有。
2018年7月5日,被告人向某某虚构房主为“叶某某”的位于广水市**大道**小区**房屋信息,并伪造该套房屋的房权证、土地使用证及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对客户陈某某称该套房屋欲出售(陈某某替在广东打工的外侄彭某某购房),陈某某于2018年7月5日到“随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并将购房款22万元先后转入法定代表人胡某甲,胡某甲分次全部转入被告人向某某个人账户。经广水市光大会计审计服务有限公司审计,被告人向某某在恋家公司任**期间,收取陈某某房款22万元。2018年7月,被告人向某某转款胡某甲5万元。
2018年8月,被告人向某某对李某甲、梅某某夫妇谎称可帮其购买法院正在拍卖的**查封房,并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协议,梅某某转款被告人向某某个人账户购房款26万元,被告人向某某转款胡某甲为20万元,少转款6万元。胡某甲将另收取梅某某的购房款79000元并被告人向某某转入的20万元、共计279000元转入被告人向某某账户。之后,被告人向某某退李某甲房款70000元。经广水市光大会计审计服务有限公司审计,结算被告人向某某未退的房款为26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控告书、到案经过、调查情况说明、广水市国土资源局应山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广水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广水市房产管理局产权产籍科出具的情况说明、房产证复印件、销售不动产网络统一发票、房屋买卖合同、随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备案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广水市**会计审计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对胡某甲与向某某之间业务往来的审计、支付房款明细及相关收据、支付向某某工资明细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叶某某、刘某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郑某乙、宋某某、熊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4、广水市**会计审计服务有限公司审计服务报告书;5、电子证据勘验检查报告;6、手机信息电子数据光盘壹张;7、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耀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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