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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77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伙同**(实名不详)、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诈骗后由李某某驾驶小车搭载众人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厦******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向某某提交其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及银行卡办理租用得被害人孙某某的一台白色别克英朗小汽车(车牌是粤EQ****),车辆交由**驾驶离开并销赃,向某某则乘坐李某某的汽车离开现场。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向某某收到**通过微信转账的赃款3000元。租车公司发现被骗后报案,至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向某某被抓获归案。被骗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5.勘验、辩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婉瑶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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