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31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3022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市**社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徐芬芬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向某某以低价出售游戏魔兽世界金币并赠送游戏代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760元。
2、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向某某以低价出售游戏魔兽世界怀旧服中的装备“提布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冷某某人民币7 500元。
3、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向某某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 000元。
4、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向某某采用在**贴吧向公众发送广告的方式,虚构自己有N94、N95医用口罩可以出售,被害人李某某看到上述广告后联系被告人向某某购买口罩,被骗人民币共计11 520元。
综上,被告人向某某诈骗作案四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3 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冷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敏强
代理检察员:乐乐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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