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向某某在来凤县**镇张某某的“来凤县**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汽车,车牌号为鄂Q*****,车主为黎某某。2019年8月28日,向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伪造了一本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后将该车辆以4万元抵押给田某某的“**二手车”店,抵押期限为1个月。田某某扣除相关费用,向某某实际获得现金3.7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租出车辆GPS信号消失,又无法联系上向某某,便在该车GPS信号消失处寻找,随后在“**二手车”处找到该车,并将该车辆情况与田某某作了沟通。田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联系向某某,催促其还款,向某某仍未偿还。2019年11月16日向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被当地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张某某、田某某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方位图及刑事照片);5.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机动车证件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金梅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来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