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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现住宣恩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来凤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向某某在来凤县**镇张某某的“来凤县**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汽车,车牌号为鄂Q*****,车主为黎某某。2019年8月28日,向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伪造了一本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后将该车辆以4万元抵押给田某某的“**二手车”店,抵押期限为1个月。田某某扣除相关费用,向某某实际获得现金3.7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租出车辆GPS信号消失,又无法联系上向某某,便在该车GPS信号消失处寻找,随后在“**二手车”处找到该车,并将该车辆情况与田某某作了沟通。田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联系向某某,催促其还款,向某某仍未偿还。2019年11月16日向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被当地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张某某、田某某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方位图及刑事照片);5.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机动车证件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梅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来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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