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7********,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6年1月4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6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向某某虚构其在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承包经营有工地需要建筑木材,以购买木材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500根松木条(规格:2m×3cm×8cm),次日以12450元变卖,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开销。经鉴定,涉案的松木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3750元。

向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明细、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佰某某、黄某某、陈某乙、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万州价鉴字(2019)347号];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武清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处所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65863****);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证据材料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