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4年**月有**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7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街,住北京市**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向某某电话联系小学同学黄某某,冒称自己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处处长,可以介绍部队上的工程给黄某某做,利润平分。在取得黄某某的信任后,自2017年6月份至2018年4月19日,向某某以搞工程需要给领导送礼、请领导吃饭、陪领导打牌为由向黄某某索要钱财,黄某某通过微信和自动汇取款机向向某某提供的账户转账汇款120000元。向某某收到钱后几次电话通知黄某某做开工前的准备,但是每次开工前向以国都会以黄历不对、天气不好、领导不方便等理由说不能开工。2018年4月,黄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要求向某某还钱,向某某通过微信发给黄某某400元红包并将其“拉黑”。2019年3月28日,黄某某到广水市公安局**派出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向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新兵及退伍士兵花名册、银行转帐凭据、广水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微信转帐记录、聊天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方某某、刘某某、刘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祥的陈述;4.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6.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军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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