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29日被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8日被临时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同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向某某虚构事实,以为他人办理导游证为名,通过本人或黄某某(另案处理)等第三人骗取被害人姚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74.0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以为被害人徐某某等八人办理导游证为名,先后骗取八名被害人共计6.25万元。
2.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以为被害人艾某某等人二十七人办理导游证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先后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骗得艾某某等二十七名被害人共计43.9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向某某已退还黄某某2万元。
3.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以为被害人粟某某、覃某某办理导游证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先后通过向某某本人和屈某甲骗得二名被害人财物共计2.4万元。
4.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以为被害人姚某某等七人办理导游证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先后通过罗某某骗得七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0.5万元。
5.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以为被害人田某某等九人办理导游证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先后通过屈某乙骗得九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材料、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羁押证明、微信、微信转账截图等;
2.证人证言:黄某某、向某某、屈某甲、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新华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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