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下半年,向某某得知国家出台的国有集体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后,委托其朋友周某某帮忙购买,并向周某某提供了照片、身份证及户口簿,养老保险办理下来后,周某某明确告知向某某办理养老保险时将她的年龄由1964年**月**日篡改为1955年12月31日,向某某在明知年龄造假的情况下,仍以虚假的出生日期提前办理退休,骗取国家养老金10.9808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税明星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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