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社区**街**号,住洪江市黔城镇**公租房**栋**单元**室。因吸毒成瘾,2020年8月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4时许,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向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给向某某200元,后向某某从自家窗户将一个小包子(约0.2克)冰毒扔至楼下给杨某某。
2020年8月3日11时许,肖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向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约定于当天下午将200元毒资给向某某,后向某某便从自家窗户将一个小包子(约0.2克)冰毒扔至楼下给肖某某。后民警在向某某家查获冰毒包子2个,经称重共计0.46克。经鉴定,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及机主注册信息、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户籍信息等;2.证人杨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怀公物鉴(理化)字〔2020〕0148号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提取、称量、 取样等笔录及照片;6.涉案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品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在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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