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19〕892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75********,回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5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2019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本区祁家湾街粮店东村74号民宅内,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颗,获现金人民币300元,并容留张某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
次日19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上述地点,向吸毒人员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通过手机转账方式获人民币100元,并容留彭某某、张某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
当晚2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及少量甲基苯丙胺晶体,并通过手机转账方式获现金人民币150元。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被告人向某某衣袋内查获现金人民币300元、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甲基苯丙胺晶体1大包和3小包、从其身上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1大包、从其床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包、甲基苯丙胺晶体2小包,经现场称量甲基苯丙胺片剂重27.85克、甲基苯丙胺晶体重77.43克;公安民警从陈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及甲基苯丙胺粉末4塑料管,经现场称量甲基苯丙胺片剂重0.29克、甲基苯丙胺粉末重0.12克; 公安民警另从房间内地上查获张某某丢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及甲基苯丙胺粉末少许,经现场称量甲基苯丙胺片剂重0.19克、甲基苯丙胺粉末重0.02克;后公安机关从查获的各分包毒品中抽取样品,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毒品、现金;2.书证:身份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清单、抓获经过;3.证人张某某、彭某某、陈某某证言;4.司法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5. 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照片、称量、取样笔录、 辨认笔录、手机微信转账****;7.现场执法记录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光海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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