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8********,土家族,大学本科,非××代表,非××委员,2014年4月至2017年12月任保靖县**产业开发办公室主任,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任保靖县**局党组书记、局长,2019年4月至案发前任保靖县**局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保靖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保靖县监察委员会调查,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7年12月,向某某在担任保靖县**产业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茶叶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农业科技推广项目资金共计56.4万元据为己有,部分用于单位开支,部分用于家庭开支,挪用农业科技推广项目资金36万元,从事营利活动,同时,收受他人贿赂27.0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贪污罪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广告资金15万元据为己有。
2014年至2017年期间,湘西自治州**广告公司在保靖县茶叶开发办公室承接立柱广告11块。2015年10月30日,向某某以给他人做立柱广告帮忙报账的名义,安排**公司与县茶叶办签订一份虚假的《立柱广告牌制作合同》,内容为:在保靖县**镇茶市附近制作一块长18米宽6米的立柱广告牌,单价为14万元。2015年10月3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补充协议》,增加一万元施工费用。2016年1月25日开具税票进行报账,次日县茶叶办将这15万元汇入洪道玲建行尾号0282账户。2016年2月1日,洪某某根据向某某的安排将其中10万元转入向某某妻子刘某某农商行尾号6230账户,5万元转入贾某某农商行尾号7775账户。2016年3月28日,刘某某账户在保靖县**房屋建筑材料投资公司刷卡消费57808元,用于支付**小区购房首付款,刘某某账户余额用于其他开支。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农业技术推广资金36万元
2014年,县茶叶办以《温室大棚繁育保靖黄金茶种苗技术推广》项目,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资金50万元。资金到位后,向某某个人决定套取36万元,并安排罗某某和张某某虚构名目进行报账。2015年2月6日,张某某以县茶叶办购买黄金扦插枝穗3.5万斤(单价6元/斤)的名义,向县茶叶办申请报账21万元,资金到账后,向某某安排张某某将该笔资金转到其母亲邓某某农商行尾号86011的账户,张某某扣除向某某与其合伙育的4.8万元费用后,将剩余16.2万元转入邓某某的农商行账户。2015年3月31日,张某某根据向某某的安排,虚构温室大棚繁育保靖黄金茶种苗技术推广项目扦插用工的名目,向保靖县茶叶办报账15万元,4月1日,安排张某某将该款转入其指定账户(邓某某农商行尾号6650账户10万元,罗某某农商行尾号61011账户5万元),以上资金被向某某据为己有。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广告制作费5.4万元
2016年初,向某某以处理单位费用为由,要求保靖天人设计工作室分责人饶某帮忙,以县茶叶办广告制作费用的名义报账5.4万元,饶某同意帮忙,便虚造了县茶叶办5.4万元的广告制作费用等相关报账资料。饶某安排工作室工作人员向某于2016年2月3日开具了1张5.4万元广告制造费的发票。向某某在发票上签字“情况属实”,同时授意办公室主任梁某、分管财务领导罗某某配合报账。2月4日,县茶叶办将该笔报账资金5.4万元打入向某账户中,2月5日向某按照饶某的交待,用支付宝将5.4万元转给向某某指定账户(邓凤云农商行尾号6243账户),向某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二、挪用公款罪
2015年,向某某和罗某某商议以保靖县品源茶叶产销专业合作社实施保靖县黄金茶2号高标准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资金,并安排人员制作了申报资料,申请财政资金50万元,其中,保靖黄金茶2号种苗补助36万元,农家肥6万元,农民技术培训8万元,并伪造了一份保靖县**茶叶产销专业合作社向张某某购买苗木的合同。2015年8月份左右,向某某联系张某某表示有一笔资金要通过他的账户走账。2015年12月9日,县财政支付36万元转入张某某账户。2015年12月10日,张某某根据向某某指示将36万元转入邓某某农商行尾号6243账户。2015年12月12日-2015年12月18日,向某某以其姐夫阳某某的名义以每株0.7元的价格从葫芦镇黄金村育苗户向天颂处购买88.07万株黄金茶2号苗,并挪用了邓某某账户中的36万元农业科技推广项目资金支付向某甲苗木款。2016年1月24日,向某某通过邓某某账户收到与张某某合伙育苗的经营收入136.4625万元,于1月27日,通过邓某某账户转给张某某账户36万元,并虚构了张某某租赁米塔大棚的合同,指示张某某从他的账户以支付米塔大棚租金方式给茶叶办转账36万元。
三、受贿罪
2015年向某某利用县茶叶办主任的职务便利,找到辖区内的育苗大户向某甲,表示以每株0.7元的低价向其购买黄金茶2号苗,向某甲为了使自己的茶苗能够纳入保靖县茶叶办的采购计划,在明知黄金茶2号苗的单价为1元的情况下,同意以每株0.7元的价格将其88.07万株2号茶苗卖给向某某,向某某从中获利27.07万元。后向某甲通过向某某的帮忙,其茶苗顺利进入保靖县茶叶办的采购计划。
2020年5月14日,保靖县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向某某,向某某主动到保靖县监察委员会接受谈话。我院依法冻结向某某母亲邓某某农商行账户资金17.806709万元,保靖县监察委依法暂扣向某某家属主动退缴的赃款50.07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利用其担任保靖县茶叶办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序列名目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56.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某某利用其担任保靖县茶叶办主任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6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某某利用其担任保靖县茶叶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向某甲购买茶苗,从中获利27.07万元,事后为向某甲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向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保靖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及我院依法查封的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秀冲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花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十三张
_6.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通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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