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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住来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9日由来凤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至3月16日,被告人向某甲在来凤县**乡**村**组**号家中提供桌椅、扑克、火炉等,组织村民向某乙、向某丙、向某丁、邹某甲、向某戊、周某某、向某己、赵某某、向某庚、向某辛、邹某乙、向某壬等人用扑克牌比大小“三公”形式赌博,每日参赌人员十余人至二十余人不等。赌场内共有八处“门子”坐庄看牌,其余参赌人员以“押偏宝”的方式参与。赌场开设持续约十日,向某甲抽头渔利约3000元。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向某甲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被来凤县公安局暂扣后缴纳至来凤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湖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来公(漫)行罚决字[2020]505号-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向某乙、向某丙、向某丁、邹某甲、向某戊、周某某、向某己、赵某某、向某庚、向某辛、邹某乙、向某壬等人的证言;3.来凤县公安局K4228275400002020030003号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茜予

书记员:梁  瑶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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