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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赌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4********,土家族,文化程度大专,浙江****有限公司实验员,户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至3月18日期间,被告人向某某单独或结伙他人,在其开设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号的棋牌室内,纠集曹某某、张某某、韩某甲等人用扑克牌打“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共五场,共计抽头获利约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赃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支付宝账单详情、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叶某某、韩某甲、韩某乙、周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单独或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号

2.公安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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