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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乡**村**组**号。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12月12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恩县公安局执行,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宣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18日宣恩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宣恩县**乡**村**组至**安置点循环路自然村通畅工程由宣恩县**开发有限公司承建,2019年10月21日,在公路路面硬化施工中,当日12时许,被告人向某某无证驾驶鄂Q****2的中型自卸货车装载混凝土,行至**村**组小地名叫“**”处倒车时,将路上行人熊某某撞倒在地后被辗轧致头部、胸部多处受伤并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熊某某因颅骨塌陷、胸骨塌陷即时死亡。

案发后,向某某、何某某等人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鄂Q****2的中型自卸货车(照片);2.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自然村通畅工程施工合同、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领款凭证等书证;3.证人梁某某、柯某某、熊某乙、何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平安行司鉴所[2019]交鉴字第132230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宣公(刑)鉴(医)字[2019]44号湖北省宣恩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明

                                  检察官助理:吕晓兰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61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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