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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2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2********,傣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盈江县人,住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2019年4月1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9年7月17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向某某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行至盈江县丙汉公安查缉点附近在逃避检查时被盈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向某某丢弃的纸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0包,经称量净重586.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向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兵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向某某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五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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