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69********,汉族,大专文化,洪江市**银行**支行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份,杨某某(另案处理)因生意周转,以月息八分向黄某某(另案处理)借款130万元。因杨某某拖欠黄某某本息,黄某某欲让杨某某向银行贷款还其借款本息,便介绍洪江市**银行**支行行长向某某(另案处理)与杨某某认识并督促杨某某办理银行抵押贷款。2015年4月10日,杨某某以怀化**公司需要扩大生产经营为由,向洪江市**银行**支行申请贷款300万元 ,抵押物为怀化市中方县中方**广场**栋负一楼**号2395㎡商业用房。时任洪江市**银行**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人向某某没有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未依照《商业银行法》及信贷管理规定对杨某某申请贷款的资金用途及贷款资料真伪进行调查核实,导致洪江市**银行最终根据杨某某提供的大量虚假材料及虚构的原材料采购协议,将300万元的贷款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和2015年5月28日以每笔150万元的形式委托发放至刘某某和彭某某账户中。该笔贷款用于偿还黄某某的借款及利息后,杨某某实际得款十余万元,至今该笔贷款尚欠本息300余万元未偿还到位。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22日由湖南洪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被告人向某某对此次贷款负有次要调查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信贷管理制度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仍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伍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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