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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非法制造、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某明知国家法律禁止个人非法制造、持有枪支,但仍以喜爱和玩耍为由,于2013年从浙江省打工地带回钢管一根,后非法加工、制造成火药枪一支。2016年又从浙江省打工地带回射钉器一支,2018年12月通过手机淘宝网购买枪托、枪管、瞄准器等配件,于2020年1月利用电焊机、切割机、螺丝刀等工具在其家中改装、制造射钉枪一支,后将上述枪支存放于家中。

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向某某偶然在本镇**村一山坡废弃老宅内发现火药枪二支,将其带回家中隐藏,拒不上交公安机关。

案发后,于2020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向某某家牛圈内将上述四支枪支查获。同年10月15日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检验鉴定:送检编号为HJ-2020-1302-1的疑似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系改制射钉枪,认定为枪支;送检编号为HJ-2020-1302-2的疑似火药枪依靠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系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送检编号HJ-2020-1302-3为的疑似火药枪依靠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系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送检编号为HJ-2020-1302-4的疑似火药枪不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涉案枪支及加工、制造枪支工具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涉案财物入库收据,相关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办案民警江某某、刘某某书写“到案经过”;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6.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刑事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以及私自藏匿枪支,拒不交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兵

检察官助理:邓伟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986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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