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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北京)健康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向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8日**(北京)健康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北京市顺义区**地区**路**号**座**层**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周某甲(未在案),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经济贸易咨询等。被告人向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担任该公司经理,负责广告印刷、会场布置、组织旅游、给客户发放礼品等工作。

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周某甲以**(北京)健康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健康产业为由在顺义地区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以签订借款协议的形式承诺保本付息,吸收集资参与人的资金。经司法审计,**(北京)健康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向80余名报案人吸收存款本金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已返款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被告人向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

被告人向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自动投案。涉案赃证物公司通讯录一张、入会申请表一本在案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司通讯录,入会申请表等;2.书证:**(北京)健康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工商材料复印件,关于未出具相关同意落户函的说明,借款协议书,银行交易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滕某某、周某乙、徐某某、林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某某、黑某某、盛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杨金玲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十七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公司通讯录一张、入会申请表一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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