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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向某某,曾用名向建,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2017年9月12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被桃源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10月1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3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向某某伙同李某甲(已判决),纠集周某甲、张某甲、刘某甲、姚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刘某乙、罗某某、李某乙、徐某某、王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在桃源县境内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

2014年至2017年2月间,该恶势力团伙实施非法拘禁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非法暴力讨债3起。以上违法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向某某参与非法拘禁犯罪3起、非法暴力讨债2起,其中,向某某伙同李某甲,纠集周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姚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及王某乙等人,为索取工程款,2次非法拘禁曾某乙;向某某为讨要其高利贷债务,纠集张某甲、王某甲、黄某某、罗某某、李某乙及王某丙、张某乙等人非法拘禁李某丙,并采取暴力致李某丙轻伤(该笔犯罪事实向某某已被判决)。向某某为索取高利贷债务,还纠集他人向李某丁、鲁某甲暴力讨债各1次。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1.被告人向某某系从事高利放贷的人员,其下有周某甲、张某甲等人员专门负责为其收贷。2016年3月20日12时许,李某甲为讨要曾某乙的工程款,经与该工程实际借资方向某某商议,向某某安排周某甲带领黄某某、与李某甲、姚某某、王某乙等人,将曾某乙从常德市武陵区**酒店大厅强制带至桃源县城,限制其人身自由。当晚,曾某乙被非法限制在**酒店511房间,由姚某某、王某乙负责看守。当晚10点多,曾某乙儿子曾某甲报警,桃源县公安局二里岗派出所出警,但曾某乙因害怕,未能如实陈述自己被非法关押的事实,民警明确告诫李某甲等人,不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处理纠纷,随后离开,曾某乙随即乘派出所的车子到派出所。当晚11时许,当曾某乙走出派出所大门时,李某甲等人又将曾某乙截住,带回**酒店511房间继续看押。

次日上午,曾某乙被李某甲、周某甲、姚某某、黄某某及王某乙等人强制带至其在桃源县漆河镇的粉厂筹钱。下午5时许,李某甲一伙和曾某乙被桃源县公安局漆河派出所干警带到该镇司法所,就该纠纷进行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下午6时许,曾某乙又继续被李某甲等人带至桃源县城**宾馆非法拘禁。

曾某乙被非法拘禁期间,一直有专人看守,并不准曾某乙对外打借钱以外的电话,向某某、李某甲等人多次恐吓、威胁,扬言不给钱便不放人,逼迫付款。直到同年3月22日上午10时许,曾某乙被迫在打印好的163万元欠条和承诺担保付款的承诺上签字,且由其女曾某丙转账付款1万元的情况下,才被解除拘禁。

2.2016年6月30日,李某甲因曾某乙仍未给付上述工程款债务,再次与向某某商议,将曾某乙强制带到桃源索要债务,后李某甲与周某甲、刘某甲及“花豆豆”等人,驾车前往常德市武陵区寻找曾某乙。经过一夜守候,7月1日上午8时许,在常德市武陵区皂果小区门口**按摩馆发现曾某乙,便将其控制并带至桃源县城。向某某指使李某甲、周某甲、刘某甲与姚某某、徐某某等人轮班看守,先后将曾某乙非法拘禁在周某甲家、**商务酒店、**宾馆、**酒店等处,长达7天6晚。其间,曾某乙多次被威胁,且先后受到刘某甲、刘某乙的暴力殴打。7月7日上午10时许,曾某乙乘看守人员不备逃跑。

(二)违法事实

1.2016年某日,向某某为索取李某丁的高利贷债务,将其控制看管、逼其还债,后经李某丁之子李某戊向向某某支付5000元后才得以脱身。

2.2016年2月7日(农历腊月二十九)中午,向某某为索要高利贷债务,纠集他人将鲁志勇之子鲁某甲从本县黄甲铺镇强行带至本县漳江镇向建家中看管,逼其还债。当晚鲁某甲写了限期还款的保证书及将自己的一条黄金项链抵押给向某某后才得脱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桃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甲、刘某丙、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4、同案犯李某甲、周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伙同、纠集他人,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某某系纠集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向某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娟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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