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9****8317,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起,被告人向某某在其祖父向某甲(已死亡)去世后,持有向某甲的两支火药枪用于打猎。2019年8月6日,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两把火药枪。经鉴定,向某某持有的火药枪中,其中一支火药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另一支不能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乙、向某丙、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玉苹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407431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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