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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1时许,广南县莲城镇人民政府工作队在被告人向某某家拆除危房的过程中,发现向某某家房背后的石缝中藏有两支疑似枪支,于是向广南县公安局莲城派出所报案,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向某某持有的两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药枪两支(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自制火药枪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惠雯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6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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