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路**号,租住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路**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向某某系吸毒人员。2020年6月2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衡阳市雁峰区**巷内将被告人向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9.7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99克,共计10.74克。经查实,该毒品系被告人向某某所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照片);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毒品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张某某和向某某的微信记录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5、理化鉴定书;6、毒品称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认定为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另被告人向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蕊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证据开示表》一份
6.__视频光碟、电子卷宗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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