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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公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捕前住昌都市卡若区**安居苑**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9日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将本案退回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18日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初,被告人向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购买毒品冰毒,后以物流形式邮寄至昌都市卡若区,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向某某搭乘飞机来到昌都市卡若区,从物流处取回冰毒后藏匿至暂住地昌都市卡若区**公寓**栋**单元**号房内,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向某某在昌都市卡若区“**酒店”门口,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赠送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在其暂住地昌都市卡若区**公寓**栋**单元**号,卧室一旅行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8小包,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西藏自治区计量测试所测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8.55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1部、毒品白色晶体2小袋;

2. 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3. 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 视听资料:搜查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8.555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卫  琳

书  记  员:措  珍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注: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共计113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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