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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5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湖南省中方县人,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7日被中方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中方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中方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实施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规定**流域**段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暂定10年)。**镇**村在村里进行了宣传并张贴了《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实施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向某某明知已禁止捕鱼的情况下,驾驶渔船在中方县中方镇站坪村所属的舞水流域河段使用三层刺网捕鱼,并捕获少量渔获物。同日,向某某在**镇**村**被中方县联合执法组工作人员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潘某甲、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承龙

检察官助理:刘聪聪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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