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30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自来水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号**幢**,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栋**。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张崇兵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向某某因其儿子喜爱鹦鹉,在明知道非洲灰鹦鹉系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在重庆市南岸区光电路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只非洲灰鹦鹉。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向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饲养于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栋**的非洲灰鹦鹉被扣押移交至重庆市动物园收容救护。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洲灰鹦鹉属鹦形目鹦鹉科,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物种。
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缴存生态修复金人民币10000元用于恢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鹦鹉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微信截图、动物收容收条、生态修复金回执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自愿缴存生态修复金修复生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安胜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栋**,联系电话:1590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一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非洲灰鹦鹉移交至重庆市动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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