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 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4197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向某某从贵州来镇安县大坪镇务工。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向某某未取得狩猎证,用粘网在镇安县**镇**村**组麻鹿坑公路边坡非法猎捕野生画眉鸟2只,带回其暂住地镇安县**镇**村**组刘某某家后,饲养在其自制的2个塑料桶鸟笼里,2019年7月15日被民警查获。经聘请柞水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专业技术人员检验,被告人向某某非法猎捕的2只鸟类均为画眉鸟,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查明,《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狩猎的通告》明确规定,商洛市全年禁止猎捕鸟类,禁止使用粘网猎捕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鸟笼、粘网、画眉鸟(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狩猎的通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田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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