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张家界**建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镇**组**号,现租住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街道办事处官黎坪居委会。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8月31日被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9月22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武陵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车辆,搭载其朋友胡某某,从永定城区来到武陵源区**街道**路**附近处钓鱼,当天20时许,向某某听到在河里叉鱼的两名男子大喊有“娃娃鱼”,向某某随即拿起捕捞网下到河里,并用手机的电筒灯光照明,捕获一尾疑似大鲵的动物。经湖南张家界大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两名工程师认定,该疑似大鲵的动物体重4.63千克,体长79.5厘米,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鲵。
被告人向某某作案后迅速驾车逃离现场,被森林公安民警发现后迅速布控将向某某抓获,并将捕获的大鲵现场扣押。该大鲵现寄养于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大鲵接收证明、事情经过、户籍资料、营业执照;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5.鉴定意见:大鲵鉴定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74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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