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绥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1月30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14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9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向某某于2018年11月至12月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给老板运送假烟至广州市白云区或清远市,每趟收取2500元或3000元运费,两个月收入40000余元。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向某某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从一个开三轮车运送成品假烟的贩子手中购买假黄芙蓉王烟12件,运回绥宁家中准备出售,途中出售2件给武冈市**镇**村刘某某。2018年12月19日15时许绥宁县公安局与绥宁县烟草专卖局到向某某家中对其藏匿于车中的10件假黄芙蓉王烟查获并扣押。
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所扣押的10件烟系假冒注册商标及伪劣产品。绥宁县烟草专卖局证实芙蓉王烟市场价为250元每条,扣押的10件烟市场价格为125000元。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向某某主动到绥宁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缴纳违法所得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现场照片、微信转账截图、抓获经过、绥宁县烟草专卖局证明、涉案物品核价表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本案被告人向某某系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福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12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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