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向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湾**号(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向某甲与被告人向某乙共同多次或单独在本区及武昌区**店窃取衣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向某甲在本市武昌区凯德1818三楼**店内,窃取**牌价值人民币249元的杏色卫衣一件。
2.2019年8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在本区光谷步行街世界城广场负一楼**店内,共同窃取**牌价值人民币369元的黑色连衣裙一件、价值人民币399元的杏色高跟鞋一双。
3.2019年8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在本市武昌区凯德1818三楼**店内,共同窃**牌价值人民币299元的黑色女士皮鞋一双。
4.2019年9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在本区光谷步行街世界城广场负一楼**店内,共同窃取**牌价值人民币469元的米色外套和价值人民币369元的黑色连衣裙各一件。
5.2019年9月2日19时53分许,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在本区光谷步行街西班牙风情街一楼**店内,共同窃取**牌价值人民币469元的米色外套和价值人民币369元的黑色连衣裙各一件。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及破案经过、涉案财物购买凭证及证明、收条、谅解书、请示函等书证;2.涉案衣物的物证照片、涉案被盗地点照片;3.证人证言;4.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对案笔录;6.物价鉴定意见书;7.涉案地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向某甲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992元,被告人向某乙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7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刘 惠
附:
1.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审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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