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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向某乙等协助组织卖淫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未刑诉〔2020〕Z15号

被告人向某甲(化名“向东”),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 ****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瞿某某(化名“小陈”),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化名“李毅”),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化名“曾爽”),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璧山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乙(化名“陈东”),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石柱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瞿某某、曹某某、曾某某、向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甲、瞿某某、曹某某、曾某某、向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何某某、詹某某等人(均已判决)经商议决定共同投资经营色情洗浴行业,租赁了重庆市江北区江溉路星耀天地负一层商铺投资装修用于经营卖淫服务。后为逃避查处,又将场所转移至星耀天地2栋25楼斯维登公寓继续从事卖淫活动。何某某、詹某某等人在经营过程中招募了相关人员并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人员构成和组织结构,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管理、控制数十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瞿某某在该组织任“商务部”业务员;2019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向某甲在该组织任“商务部”业务员;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在该组织任“商务部”业务员;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该组织任“商务部”业务员;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向某乙在该组织任“商务部”业务员,均负责对外招揽、联系嫖娼人员前来嫖娼,并从中获取业务提成等非法利益。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曾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瞿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向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钟房登记本、营业日报表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甲、瞿某某、曹某某、曾某某、向某乙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瞿某某、曹某某、曾某某、向某乙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曾某某、向某乙、瞿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向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向某甲、瞿某某、曹某某、曾某某、向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向某甲、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曹某某、曾某某、向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慧

检察官助理  李璐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瞿某某、曹某某、曾某某、向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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