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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向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公寓**号。2019年10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被告人向某乙,绰号“瞎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8********,彝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栋**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路**栋**单元**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7********,彝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社区居委会**村**幢**单元**号。2020年6月12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1********,汉族,职高文化,无职业,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栋**单元**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高某甲、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1日晚上,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高某甲、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在个旧市下河沟老百奥KTV包房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纠纷,遂用手脚共同殴打被害人张某甲,致其受伤。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经个旧市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1、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2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经个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向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500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向某乙、高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杜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伤情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高某甲、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高某甲、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高某甲、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乙、高某甲、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园满

检察官助理:罗晓飞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号**幢**单元**号 ,联系方式:1568733****;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居民********号,联系方式:1868737****;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单元**号 ,联系方式:1868737****;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单元**,联系方式:1868730**** ;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小区****号,联系方式:1838840****;被告人向某甲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四张、散装材料二页、《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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