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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高某、向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鹤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8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鹤峰县**乡**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鹤峰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鹤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鹤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黑斛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鹤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5日被鹤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向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74********,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组,住所地恩施市**院**栋**单元,无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鹤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高某甲、向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12日至7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30日至6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日,王某某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注册成立崀霞湘溢实业公司,同年9月11日,该公司的会员系统正式运行;2015年9月11日,王某某等人又在湖南省长沙市注册湖南崀霞湘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9月,王某某等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湖南省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王某某启才等人不服上诉;2018年4月26日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17年,王某某等人将湖南崀霞湘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变更为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企业名称变更为湖南崀霞湘溢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崀霞湘溢); 2017年4月15日,崀霞湘溢建立新的会员系统,名称为自供健康消费系统。该系统的运作模式即崀霞湘溢公司的销售模式为:

  一是会员从下到上分为普通、VIP、银卡、金卡、一星、二星、三星、明星客户八个等级。一星客户及以上级别的会员可以申请成为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可以给新会员分享、激活会员账号。公司规定,参加者花3600元购买一套铁皮石斛产品即可取得会员账号并注册成为公司的VIP客户,除升级为明星客户需要发展三条下线外,其余级别的会员升级时必须发展两条下线,每条下线的业绩需达到规定的会员数。二是VIP客户的两条下线各发展完成一个VIP客户就升级为银卡客户,每天享受0-80元的消费券,最高限额为3万元;银卡客户的两条下线各发展完成10个VIP客户就升级成为金卡客户,每天享受60-160元的消费券,最高限额为8万元;金卡客户的两条下线各发展完成100个VIP客户就升级成为一星客服;一星、二星客服的两条下线、三星客户的三条下线各分别发展一名与自己同级别的客服就分别升级成为二星、三星、明星客户。一星客服及以上级别的会员每天享受100-180元的消费券,最高限额18万元,此外,每天还可享受服务奖,形式为服务券,每日最高限额1万元。三是针对不同的会员级别,公司还设置了相应的奖励制度,形式为送奖励券。高级别会员可以享受其以下级别会员的所有奖励。奖励券分为消费券、服务券、订购券、现金券、实物券和福利券六种。消费券可以提现,提现比例为70%(公司规定提现收取10%的手续费,20%转换为订购券、福利券),银卡客户及以上会员可以享受。服务券也可以提现,提现比例为90%(公司规定收取10%手续费),但只有一星客服及以上级别的会员才能享受。现金券为会员充值现金后公司返回的奖励,现金券可以转换为订购券。订购券由消费券、服务券、现金券、福利券转换所得,用于新会员注册激活。福利券为会员用消费券提现时强制转换所得,可转化为订购券,也可以在公司的商场内购买商品。

  被告人高某甲于2014年进入湖南崀霞实业有限公司做铁皮石斛销售,在王某某等人被立案调查公司停业后,便来到湖南省石门县做茶叶销售,并成立了湖南谦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和农业)。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加入该公司并成为会员,后高某甲经营的谦和农业负债,无力给向某甲、向某乙兑现相关返现。

  2016年12月,王某某等人被取保候审之后,重新运行崀霞湘溢,高某甲再度进入公司并任职销售总监,分管湖南、湖北市场。为了拓展湖北鹤峰“市场”,高某甲给向某甲、向某乙讲解了铁皮石斛的销售模式及公司前景,并给两人分配三个“银卡账户”作价约9万元,以补偿两人做“谦和茶叶”的亏损,向某甲、向某乙欣然接受并愿意一同发展会员。

  2017年3月,为了更快的发展会员,高某甲邀请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在逃)等早一批会员前往湖南进行考察、培训。

在充分了解产品及销售模式后,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觉得有利可图,便回到鹤峰迅速发展身边的熟人、朋友参与,同时为了让自己的级别最高化、利益最大化还用自己亲人的身份信息在系统内注册用于“补脚” (指给A、B两个市场发展人员相对较少的市场进行会员补充)。向某甲、向某乙在将自己及亲戚账号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排列后,高某甲又将向某丙的账号安放在其之下以此形成层级关系。

  向某甲、向某乙共同经营的一个最高级别的账号8747488, 共同发展会员,共享收益。为了让更多的会员加入,提升自己的会员级别及享受的待遇,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便开始在鹤峰境内宣传铁皮石斛产品的功效及销售模式。并先后发展了罗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向某丁等一批骨干成员,在骨干会员的进一步宣传及推动下,会员人数迅速增加。截止案发,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在系统中的最高级别账号均达到了“三星客服”。

  在此期间,高某甲为了迅速拓展鹤峰市场多次来到鹤峰,并在向某丙、向某甲等人在鹤峰县容美镇杨柳湾一民房内成立的“铁皮石斛工作室”,给会员授课、宣传。同时,为了取得会员的信任、打消会员的顾虑,高某甲、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还多次组织会员到湖南长沙、新宁进行实地考察、培训,考察期间的车费、食宿费均由高某甲、向某丙、向某甲、向某乙承担。

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收取的会员资金大部分通过高某甲个人账户与公司结算。

  截止 2018年6月,向某甲在“自供健康消费系统”中注册会员账号49个,其中最高级别的账号:8747488、会员级别:三星客服、消费券余额:35.92、服务券余额:742512、订购券余额:97375、现金券余额:71608.07、充值笔数:153、充值金额:8504269、提现金额:1461500、所在层级:35、下线层数:94、下线人数(下线账号):43536;另有三星客服1个,一星客服1个,金卡客户11个,银卡客户20个,VIP客户15个。49个账号中除了最高级别账号提现1461500元之外,还有29个账号有提现记录。累计提现金额合计为:1711400元。

  向某乙注册会员账号69个,其中金卡客户5个,银卡客户28个,VIP客户36个,有提现记录的账号29个,累计提现金额合计为:136800元。

  高某甲在系统中注册会员3个,包括银卡客户1个,VIP客户2个,其中一个VIP客户属于暂停状态,三个账号均无提现记录。

经鉴定崀霞湘溢销售的铁皮石斛产品价格为人民币306元。

  2019年11月21日,向某甲在恩施市金桂大道被雷某某扭送至土桥坝派出所;2020年1月9日,高某甲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创业园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16日,向某乙经鹤峰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容美派出所接受讯问。

  鹤峰县公安局依法查封了向某甲鄂(2018)恩施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向某乙的鄂(2018)恩施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查封决定书、报案材料、银行流水、传销结构图、自供健康消费系统数据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银行流水、治安管理系统住宿登记信息、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9)湘082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保婧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5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刑终296号刑事裁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罗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龙某某、徐某甲、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钟某某、高某某等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4、鹤峰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自供健康消费系统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向某甲、高某甲、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高某甲、向某乙以推销铁皮石斛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的人员数量直接或间接作为返利依据,以获取高额收益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旭

               检察官助理:徐进丽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高某甲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被告人向某乙现住于恩施市**院**栋**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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