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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向某甲(2019年5月31日改名为向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向某甲驾驶湘KQ****轻型普通货车从新化县琅塘镇新平医疗点罗某某家驶往琅塘镇娄益医院,途径琅塘镇苏新开发区时撞倒横穿马路的环卫工人即被害人刘某某,后其电话通知其弟弟向某丙一起将刘某某送往娄益医院治疗。期间,向某甲要向某丙返回现场顶替他。交警到现场后,向某丙称自己是此次事故肇事者。交警勘验完准备离开现场时,向某丙又向交警说明了真实情况,并打电话告知向某甲,向某甲在电话中说会主动到交警大队说明真实情况。后向某甲送刘某某去新化县人民医院治疗,在新化县人民医院配合交警抽血后,又继续送刘某某去娄底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检测,向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117.44mg/100ml;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经新化县交通警察认定,向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向某甲于2019年5月31日主动到新化县交警大队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口信息等书证; 2.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某甲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向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周春红

检察官助理:胡湘林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贰册、检察案卷壹册、光盘叁碟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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