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向某甲,曾用名:向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811983********,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虞怀兴,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29200710651585。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5日,被告人向某甲驾驶云******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载和某甲、尹某某),由塔城镇其宗村向维西县城方向行驶,09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塔城**村**饭店,将车停放在饭店院内靠厕所和水池前面,在该饭店就餐,09时52分许三人吃完饭后,向某甲驾驶云******货车从停放位置起步驶入国道G215马宁线过程中,该车第二轴右侧轮胎碾压到被害人和某乙头部,造成和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迪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死亡时所处现场位置遗留疑似血样样本、肇事车辆右侧第二轮轴胎面距内侧边缘9CM处的疑似暗红色斑迹检出的女性个体DNA,与和某乙血样基因座基因型相同。经维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和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某甲静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生事故时肇事车辆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对肇事车辆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及车速的鉴定意见书、对和某乙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书、对肇事车辆上疑似暗红色斑迹与被害人血样的DNA比对鉴定意见书、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被告人向某甲、证人杨某某、和某丙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雪丽
检察官助理:刘先丽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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