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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93********,土家族,高中文化,船舶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8月21日被常德市石门县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3时许,被告人向某甲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区**大道**路段,与刘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向某甲及所载的向某乙受伤,两车均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向某甲被交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经抽血鉴定,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mg/100ml。经鉴定,向某甲、刘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向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光宇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36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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