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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4********,土家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乡**村**号。因赌博,于2018年3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故意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2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晚,被告人向某甲酒后驾驶浙A7R****号小型轿车从萧山区**镇**村出发。当日晚18时00分许,当其开车沿萧山区0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政府**地方处时,与同向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向某甲驾车驶离现场。当其将车行驶至大泥线**镇**村处时将车停下后在车内睡觉,后被巡逻协警发现后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向某某向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车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全国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彭某某、向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崇杰

2020年3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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