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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向某甲(曾用名:向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81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街道**路**,现居住在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0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6时18分许,被告人向某甲驾驶浙BP****号小型轿车沿余姚市兰江街道世南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兰墅大桥西桥脚处,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正在巡逻的巡特警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向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马上通知交警前来协助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在现场对被告人向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59mg/1OOml, 遂将其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向某甲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314mg/1OOml。

根据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余公交认字[2019]第3302811201900004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向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向某甲已赔偿护栏维修费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单详情、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人口信息、照片说明、抽取血样时照片、血样封存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 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甲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锦霞

2020年2月21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80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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