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5时42分许,被告人向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当阳市玉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原五金公司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向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63mg/lOOmL,属醉酒驾车,向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属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向某乙、向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查获现场、抽取血样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 新
检察官助理:宁墨华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533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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