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5********,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顺县**镇**街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7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向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UE****号吉利牌小汽车行驶至永顺县**镇**社区**镇人民政府路段时,与向某乙驾驶的无号牌罐式货车相撞,造成向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后即出警至现场,发现向某甲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将向某甲带至永顺县**镇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856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永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向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民警调解,事故双方的损失各自自行承担。
2020年4月8日18时,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向某甲到永顺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回执(2份)、鉴定意见通知书、双方驾驶证信息;2.证人证言:向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并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此致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嘉
检察官助理:向剑辉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永顺县**镇**街居委会的家中,联系方式1373900****。
2.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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