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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容留他人吸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向某甲(别名向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5********,汉族,中专文化,丰都县**医院**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路**楼**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王秀英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向某甲在其爷爷位于丰都县**街道**大道**段**号**单元**的房屋内,容留黄某某、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7月28日下午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向某甲在上述房屋内容留黄某某、刘某某、曾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向某甲在上述房屋内容留黄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8月24日,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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