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3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向某甲在广汉市**镇**街**段**号附**号**其代管的住宅房内,多次容留他人共同吸食冰毒。
1、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向某甲在该房屋内伙同吸毒人员黄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共同轮流吸食冰毒。
2、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向某甲在该房屋内伙同吸毒人员俸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共同轮流吸食冰毒。
3、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向某甲在该房屋内伙同吸毒人员俸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共同轮流吸食冰毒。
4、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向某甲在该房屋内伙同吸毒人员俸某某、向某乙,以烤吸的方式共同轮流吸食冰毒。
5、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向某甲在该房屋内伙同吸毒人员向某乙,以烤吸的方式共同轮流吸食冰毒。
被告人向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甲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玲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在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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