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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向某甲(曾用名:向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办事处**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同年12月期间, 被告人向某甲与其弟弟向某丙(另行处理)经事先商议、约定分成,共同操盘被告人向某甲在QQ平台上创建的“盛世皇朝JND ”赌博群,以第三方网站的开奖数字为依据,规定玩法、赔率等规则,组织参赌人员李某某(嵊州籍)等玩家进群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共获利人民币41226元,其中被告人向某甲分得人民币29213元。 

案发后,嵊州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向某甲处扣押人民币29213元、OPPO手机1只,现暂存于嵊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他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向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美芳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办事处**村**组,联系电话1758583****;

2.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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