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53********,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组,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甲常年一人在村里从事农业生产,其妻子张某某一直在保靖县城带孙子读书很少回家,夫妻分居两地,向虽因年纪偏大失去过夫妻性生活的能力,但有时候会产生想过夫妻生活的想法,因妻子不在身边而无处发泄。向某甲通过观察发现本村村民向某乙的妻子鲁某某智力较为低下,言语表达不清,便产生想到鲁某某身上发泄性冲动的想法。2020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向某甲在本村岩下组村民向某己家坎下的路上碰到了鲁某某,向趁四周无人之际便强行将鲁某某抱住,并将手强行伸进鲁某某的裤子内用手摸其的下身及臀部和外阴部,在遭到鲁的反抗之后离开。2020年10月23日上午,向某甲从龙山县**镇**赶集回家,大约当日中午12时许,其在家中吃完饭喂好牲口后便到自己家的园圃查看,在园圃转了一圈之后便去本寨有个小地名叫“**厂(音,土话)”的地方查看自己土里的萝卜菜的长势情况。向某甲来到“**厂”自己土里的时候,看见鲁某某正在自己萝卜菜菜土旁边的一台土里扯草。向便以鲁某某先前未曾经过其同意扯了自己家的莴笋菜秧苗为由,吼了鲁某某几句。鲁某某听到后,便和向某甲发生口角争执起来。向某甲看了一下四周没有人,便产生猥亵鲁某某的想法。于是向从自己的萝卜菜菜土走到鲁某某的旁边,向趁鲁不注意从侧面用自己的双手抱住鲁的腰部,鲁不从,两人抓扯倒地。倒地后,向某甲仍然用其左手紧紧抱着鲁某某的腰部,鲁某某面朝上睡在地上,向某甲用腾出来的右手将鲁某某的裤子脱至膝盖位置。鲁某某的大腿及阴部露出来后,向某甲就先用右手摸鲁某某的阴部,后又用自己的右手食指插进鲁某某的阴道内,右手食指插进了两个半指节的深度,然后用食指在其阴道里面抠动。整个过程中,鲁某某一直在不停的挣扎并嘴上不停的乱喊乱骂向某甲,还用手抓住向某甲的阴部。向被抓疼后,同时怕别人发现,便将手指从鲁某某的阴道里面抽出来。然后从地上爬起来迅速的离开现场,整个事件发生持续了大约5分钟。案发后鲁某某经过保靖县人民医院妇科检查发现其阴部有擦伤。后经湘西州双雄司法鉴定所鉴定鲁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回执;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受理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保靖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被告人向某甲的伤情照片、被告人向某甲的残疾证、疾病诊断书;2.证人向某乙、向某丙、向某丁、向某戊、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西州双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武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鲁某某指认被害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向某甲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猥亵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的被害人鲁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强制猥亵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向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向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害人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彪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保靖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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