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尚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晚22时许,尚某乙、尚某丙、尚某甲三人每人出资100元合计300元用于购买冰毒,尚某丙将300元通过微信转帐给周某某,周某某购买了300元冰毒后,尚某甲驾驶白色起亚汽车(车牌FB962Z)载着三人前往保靖县迁陵镇靖安驾校上面的一个和尚庙门口附近的车路上,四人在尚某甲的汽车上将300元冰毒吸食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尚某乙、尚某丙、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尚某丙、尚某乙尿检报告及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的毛发冰毒鉴定意见书;5.搜查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在其父亲带领下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运佩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保靖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574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