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1105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甲于2018年8月份,向郑某杰承包普宁市燎原街道乌石村“富民花园”居民小区1栋外墙装修工程,2018年8月份,向颜某文承包普宁市燎原街道乌石村“富民花园”居民小区2栋外墙装修工程,2019年4月份,向颜某文承包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帝景某某”居民小区15栋、16栋、20栋外墙装修工程,2019年8月份,向颜某文承包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港泰豪某某”居民小区3栋、4栋外墙装修工程。被告人向某甲承包工程后便安排工人石某甲、黄某甲、孙某某、聂某某等120多名工人到上述单个、多个工地做工。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向某甲收取郑某杰、颜某文支付工程款后将部分钱款用于赌博及付还高利贷和生活开支,后以未收到“老板”工程款为借口,拖欠部分工人工资。至2020年1月份,上述工程基本全部完工,工人石某乙、余某某等人多次跟向某甲讨要被拖欠工资,向某甲承诺春节期间回老家付还工人工资,2020年1月24日左右,上述工人到向某甲湖北老家讨要工资,但向某甲手机一直关机,其家人也不知其去向,上述工人寻找向某甲未果,于2月份多次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向某甲拖欠工人工资一事。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接到线索后,于3月2日多次用电话联系向某甲,向某甲一直关机,后通过颜某文多方联系到向某甲,向某甲于3月26日到流沙南街道接受调查,当天被带到普宁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调查,在调查期间,向某甲承认其拖欠多名工人工资,但其没钱付还,并称颜某文、郑某某在以上三个工程尚欠其工程款,至2020年4月24日,上述工人因向某甲没有付还工资一事到普宁市政府上访。2020年4月25日,普宁市劳动监察大队经全面清算后,被告人向某甲共拖欠石某甲、黄某甲等45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311070元;上述三个工程已付向某甲工程款人民币694.4万元,其中,郑某某在富民花园1栋工程上尚欠向某甲工程款人民币11561元,颜某文在富民花园2栋工程上尚欠向某甲工程款人民币4.4万元,在港泰豪某某工程上尚欠向某甲工程款人民币19万元。同日,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向某甲立即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向某甲称其没有钱付还工人工资,经普宁市政府协调后,上述三个工程的总承包商先行代替向某甲向工人支付被拖欠工资。至5月6日,向某甲仍没有执行付还工人工资,同日,向某甲被移交普宁市公安局刑事立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收款收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记录单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流沙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向某甲涉嫌拖欠工资案件调查过程的情况说明”、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向某甲拖欠工资引发工人上访的情况报告及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被害人石某乙、余某某、黄某甲、孙某某、聂某某、孙某军、陈某某、周某洋、涂某某的陈述。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娥、汪某某、蔡某航、吴某甲、颜某文的证言。4、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乙
检察官助理:黄某乙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刑事侦查卷宗共五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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