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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5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丈县,住湖南省古丈县**镇**村。现在家。

本案由古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农历正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人向某甲从家中拿了柴刀、背篓、尼龙口袋等工具,来到被害人黄某甲,用柴刀撬开黄家厨房门后,将16块腊肉和1只腊猪脚盗走。约几天后,向某甲觉得和黄某甲平常关系好,又将其中的11块腊肉悄悄归还。经古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偷物品价值人民币3920元。

二、2020年农历正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向某甲持螺丝刀、尼龙口袋等工具,来到被害人黄某乙家,向某甲撬开黄家厨房后将一个腊猪头和两条干鱼盗走。事后,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找到向某甲问话后,向某甲将盗窃物品归还给黄某乙。经认定,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44元。

三、2020年三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向某甲去自家鸡棚看鸡,发现鸡棚外李某某家的两只母鸡,向某甲将两只母鸡踢进了自家鸡笼。事后,在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问话时,向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300元现金。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0元。

四、2020年三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向某甲携带背篓、尼龙口袋等工具,来到被害人向某丙家,将向家猪栏内一头猪儿盗走后放到向某乙家准备出售。在接受接当地派出所问话后,向某甲将猪儿归还给向某丙。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50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向某甲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向某乙、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向某丙、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31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希万

检察官助理:向薇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湖南省古丈县**镇**村**廉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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