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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户籍地在重庆市巫山县********号,住重庆市巫山县**街道**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的一天,程某某(另案处理)告诉被告人向某甲没有手机用去偷个手机。2020年2月12日22时许,程某某、向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在一起玩,程某某再次邀约刘某某、向某甲一起去巫山县石牌楼一手机店偷手机。随后,向某甲驾驶摩托车带程某某、刘某某到高唐街道望霞公园附近后,程某某、刘某某下车走路来到一手机店,向某甲驾驶摩托车离开并在教师新村附近等。刘某某负责望风,程某某进入该门市拿走柜台内的六部手机。之后程某某用微信联系向某甲骑摩托车到望霞公园接二人。三人来到巫山县高唐街道上升街气象局附近后,将盗窃的6部手机分掉。其中程某某分得一部摩登明红OPPO A91型手机和一部粉色OPPO牌手机;刘某某分得一部OPPO牌Reno 10倍变焦版雾海绿色手机;向某甲分得一部晨雾白色OPPO牌Reno2 Z型、一部暗夜星辰OPPO A91手机和另外一部手机(型号不详)。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其中5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0530元。

2020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向某甲主动到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向某甲的父母赔偿了被害人周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巫山县价格认定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收购二手手机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刘某某、易某某、周某乙、向某乙、周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向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雪莲

检察官助理:江莉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250页,讯问笔录1份6页,询问笔录1份4页,扣押清单1份

3.《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谅解书、收条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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